
公告日期:2025-09-2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组织制定、批准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根据董事会要求,组织编制公司业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十一)按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向董事会报告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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