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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