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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林州重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应当对照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判断该项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当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发行上市条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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