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
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薪酬构成及标准: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以下方式确定:
1、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薪酬。董事薪酬的具体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1、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业绩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相应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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