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与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与依据
本次自查覆盖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在任的全部独立董事,具体为文光伟先生、宋绪钦先生、郭永红先生。自查依据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禁止性规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股东名册、关联交易台账、任职文件等资料开展。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逐一核查每位独立董事的任职履历、亲属关系及关联往来,确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核心自查结论如下:
1、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亦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
2、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非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未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前五名股东任职,非上述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非上述单
位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业务往来,未在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未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7、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上述任一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无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
三、董事会评估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核查,结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与自查结果,评估意见如下:
公司全体在任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其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附属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与专业咨询作用。
综上,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完全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条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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