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完整的。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西峡飞龙特种铸造有限公司、西峡县飞龙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飞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飞龙汽车电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飞龙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南阳飞龙之家酒店有限公司、飞龙国际私营有限公司、龙泰汽车部件(泰国)有限公司、安徽航逸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系统与沟通、内部监督与检查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支付与融资)、供应链管理(采购与销售)、研发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重大并购与担保事项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3%。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1%,但小于税前利润的3%。
一般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公司审计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