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其中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知悉定期报告相关内幕信息期间从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报告中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需)。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配合协调安排。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必备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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