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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