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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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精准匹配,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严格与业绩结果挂钩,构建“激励促提升、约束防风险”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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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如适用);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计划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
公司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相关政策规定的比例。
(二)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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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绩效薪酬:为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加强对经营管理过程的管控,特设置的考核性薪酬。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各业务板块岗位工作难度、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的贡献度、团队管理能力、成本管控能力、年度其他特别贡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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