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须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须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须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须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须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须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须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须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须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上述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须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须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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