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中心及各级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四条 通过内部审计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性评价,识别内控薄弱环节并推动优化,实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规范公司运作,提升管理效能的目标,为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与战略目标落地提供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中心,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中心设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中心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审计。审计中心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等。
第十条 公司应为审计中心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审计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审计、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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