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1 19:45:47 股吧网页版
亚太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3、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科技或母公司)、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科技)、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航科技)、江苏亚太安信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江苏海盛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汽零)(原江苏亚太霍夫曼金属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亚太科技(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香港)、江苏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发展)、苏州菱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富铝业)、青海亚太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亚太)、辽宁亚太轻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亚太)纳入评价范围。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公司层面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反舞弊与举报、信息系统控制等。业务层面包括:采购与付款、存货与成本、销售与收款、合同管理、业务外包、资金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关联交易、研发流程、长期资产、全面预算、人力资源与薪酬、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

1、组织架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股东大会:公司自上市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均请见证律师进行现场见证。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主板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也无监事会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的情形。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公司均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也不存在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亦不存在违
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能够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障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上市后多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