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2026 第 【 069】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2
第二部分 正文......5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6
三、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11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2
五、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3
六、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3
七、 结论意见......1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6 第【069】号
致: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拟定的《江苏亚太轻合
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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