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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