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8:41:01 股吧网页版
鸿路钢构: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5-103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商晓红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商晓红女士提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商晓红女士将继续在公司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商晓红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商晓红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晓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731,050 股,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5,306 股,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事项。商晓红女士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其所持股份。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与民主选举,一致同意选举商晓红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与其他现任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会议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商晓红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董事会补选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商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与王琦先生、潘平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书面辞职报告;

2、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商晓红女士,浙江嵊州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出生,高中学历。曾任职深圳华尔美服装有限公司,2002 年至今在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目前,商晓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731,05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系姐弟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