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5-15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二、报告附件......第 3—6 页
天健审〔2026〕5-15 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
们审计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公司)2025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鸿路钢构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 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 鸿路钢构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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