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5-17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三、报告附件...... 第 9—12 页
天健审〔2026〕5-17 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鉴证报告仅供鸿路钢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鸿路钢构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 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 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鸿路钢构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 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5 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 号文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 1,880 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188,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507.55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86,492.45
万元, 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428.30 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86,064.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86,064.15
项目投入 B1 182,23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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