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20:19:40 股吧网页版
中化岩土: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审计、财务管理、会计、工程、造价、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经验,同时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
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方面法律法规,编制修订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内控建设、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对外投资、资产质量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负责监管所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十二)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