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6-004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
3. 涉案金额:44,048,000.00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
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行”)于近日收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案件材料,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力行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正式受理,案号为(2026)川 0193 民初 1769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北
一路 88 号 1 幢 1 单元 21 楼 2101-2103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2.被告: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 3816 号 5 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天津路东段 1001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起因
原告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租赁”,出租人)与四川能投金石重型装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重装”,承租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金石直租字第 004 号】、【(2018)金石直租字第 005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金石租赁根据金石重装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购买二台盾构机设备,并出租给金石重装使用。
2018 年,根据金石重装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金石租
赁(买方)与被告上海力行(卖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X-B-2018-0608-028】的《南京地铁 TA05 标奥村Φ6450mm 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机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金石租赁向上海力行购买 2 台奥村品牌土压平衡盾构机(编号为奥村 126、127 号),型号为Φ6450mm 复合式土压平衡盾构机,合同总价为 6800 万。
后金石租赁、金石重装、上海力行签订了《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由上海力行直接向金石重装交付设备,由金石重装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验收上海力行交付的设备,设备从交付之日归金石租赁所有。
2018 年 6 月 21 日,金石租赁(作为出租人、甲方)、金石
重装(作为承租人、乙方)、上海力行(作为回购人、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金石直租回购字第 001 号】的《盾构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其中约定:在回购条件成立的情况下,上海力行对奥村 126#、127#盾构机设备提供回购,并根据金石租赁发出的《回购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金石租赁无条件一次性付清回购价款。
2023 年 8 月 26 日,金石租赁(甲方)、金石重装(乙方)、
上海力行(丙方)就回购事宜又签订了《盾构机回购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1.2 条约定:“丙方承诺在甲、乙、丙三方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或协助提供奥村 126#、127#盾构机后续经营性租赁业务确保乙方该 2 台合
同设备收入(含税):A.2024 年 1 月—2025 年 12 月底,租赁收
入不少于 2000 万(不少于 1000 万元/台);B.2026 年 1 月—2029
年 6 月底,租赁收入不少于 3000 万(不少于 1500 万元/台);
两台盾构机参建隧道项目完工后 18 个月内,租赁回款比例不低于 70%。”《补充协议》2.2 条约定:“甲方将每 2 年对本补充协议第 1.2 条进行核实,若丙方未按照第 1.2 条规定执行或丙方完
成情况不满足第 1.2 条规定,则甲方有权宣布第 1.3 条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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