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
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 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
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 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 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
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愿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积
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 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
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 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 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 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
程,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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