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授权的具体内容及授权意见,并由授权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
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
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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