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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1:51:01 股吧网页版
中化岩土: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中化
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规范所称大股东是指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之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指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
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做好以下信息披露事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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