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经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内部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具体职务、岗位责任与公司有关制度确定薪酬标准,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薪酬和董事津贴。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1.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属固定部分,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最终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属浮动部分,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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