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 ...... 2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25
第六章 信息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28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 29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 29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30
第十章 保密措施和违规责任 ...... 31
第十一章 附则 ...... 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
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公司资本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三)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资本证券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咨询。
(三)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资本证券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在对外宣传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
(六)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八)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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