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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33:05 股吧网页版
东方铁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境内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按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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