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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33:07 股吧网页版
东方铁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利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利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该等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批准,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且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证券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汇率、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收入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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