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有关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
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三)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四)信息与沟通: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五)内部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决议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
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明确风险分级标准,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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