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及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公司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参与公司证券投资相同
第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公司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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