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筹备、召开及后续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公司相关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应采用记名方式,确保表决过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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