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
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本规则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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