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011.2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传票》【(2025)川0105民初24942号】,因买卖合同纠纷,成都捷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公司之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以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捷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27275380.36元;
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7275380.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
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6日为2756660.92元);
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确认各被告清偿上述债务前,原告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就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30112041.28元)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250台润星HS-500T机床,总价为4950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一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出机后分24个月付清合同总价的80%。《销售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支付付款义务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随时取回的权利。”
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原告依约将234台润星HS-500T数控机床送至被告一处,且案涉机床经被告一验收确认无质量异议。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人民币27275380.36元未支付,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享有案涉234台润星HS-500T数控机床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一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涉货款债务发生期间,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一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对上述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31.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被告
序号 立案时间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进展情况
(万元)
1 2025.07.02 董少杰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合同纠 300.00 收到传票
有限公司、孙洁晓 纷
浙江华兴隆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买卖合 收应诉通知
2 2025.10.17 模具材料科 有限公司 同纠纷 109.15 书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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