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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0 17:05:24 股吧网页版
春兴精工: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1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2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1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职工代表董事李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89人,代表股份311,224,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8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8,025,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3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6人,代表股份23,198,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988 人,代表股份23,199,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6人,代表股份23,198,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2.0565%。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266,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2%;反对3,3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弃权6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19,24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390%;反对3,3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57%;弃权6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3%。

表决结果:经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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