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
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
2025 年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19,612.23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5,067.53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3,164.18 万元。2025 年度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 197 家,2025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24,918.51 万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认为:中兴华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通过对中兴华 2025 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等的核查,对其业务经验、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方面均表示满意。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中兴华进场前就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要求与建议。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中兴华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讨论,持续关注审计进展,并就需要关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了解和问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等事项及在审计中应该关注的事项与中兴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认真督促年审会计师尽职尽责地进行审计,并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了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审计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持续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尽职尽责地进行审计,并确保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原则,勤勉尽职,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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