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一)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三)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主动辞职者除外。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一)总经理人选需具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者董事长审批决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联交易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向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总经理不在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或者在董事会授权后,代总经理履行职权;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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