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期货部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担任“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监督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期货部及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设置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负责具体执行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期货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由审计监察部经理兼任,在审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中心经理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中心会计核算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期货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兼任,在期货部领导下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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