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说明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情况,未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说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经营和资信情况资料并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审批程序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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