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两人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成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资行政中心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参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无异议或者情况紧急时,不受
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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