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
(一)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新设、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二)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按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时,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时,可免于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审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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