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项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涉及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第(三)项第(1)条至第(4)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3、委托或受托销售;
4、存贷款业务;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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