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两人时,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成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发展战略规划等资料;
2、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3、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参会的战略委员会成员无异议或者情况紧急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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