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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4 19:01:41 股吧网页版
千红制药: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5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周四)下午 14:00 在公司总部常州市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云河
路 518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9,626,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61,800,000 股的38.8038%。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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