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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便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提交季度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报告;

(五)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不定期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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