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 年 8 月 28 日,公
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职工董事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可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
本规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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