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ZHOU QIANHONG BIOPHARM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 号,邮编:2131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9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立足生物医药,坚持自主创新,培育民族品牌,制造一流好药,造福于全人类,做强做大企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初级农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股本(元)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1 王耀方 36486000 30.405% 36486000
2 赵刚 18243000 15.203% 18243000
3 周冠新 6081000 5.068% 6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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