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如下提案程序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同意后初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对前款的材料评审,同意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同意后再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经 2/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方可召开。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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