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1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 年 8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 年 8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审部门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称“内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内审部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董事会予以保证,以保障审计职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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