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09 年 9 月 3 日和 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的职务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经董事会同意,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2-3 名,以及财务负责人、
质量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年富力强、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确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者经营管理班子其他成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者聘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于三个月前向董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总经理辞职相关信息前,总经理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披露辞职事宜。
第九条 董事长在接到总经理书面辞职报告后,可以召集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讨论相关交接事宜及应对方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当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正式答复。如果无答复的,则总经理的辞职自动生效。
董事会可以安排对辞职或董事会解聘的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总经理应当配合。总经理应当与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完毕各项离任交接手续。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当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适用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战略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设置方案;
(五)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是指涉及公司组织、运营、业务实施过程中的人事、财务、物资、生产、供应、销售、信息、技术等重大领域以及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性影响事项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管理性规范文件。);
(八)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质量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质量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职工的薪酬、奖惩;
(十二)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且在必要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十三)负责检查、监督、协调、考核各部门、各业务单位工作;
(十四)公司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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