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9 年 9 月 3 日和 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1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含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指人民币,下
同)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单独案件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的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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