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02-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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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02-5号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出具的“审核函〔2026〕120011 号”《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30,354.78 万元、181,426.89 万元、
152,624.28 万元和 121,501.50 万元,其中制剂系列收入分别为 118,151.83 万元、
111,450.25 万元、107,908.32 万元和 81,218.99 万元,原料药系列收入分别为
111,679.65 万元、69,202.81 万元、44,339.61 万元和 39,382.26 万元。毛利率分别
为 38.59%、43.26%、54.85%和 57.71%,其中制剂系列的毛利率分别为 61.41%、61.52%、61.82%和 69.96%,原料药系列的毛利率分别为 14.19%、13.37%、37.67%和 32.62%。根据申请文件,如果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公司产品价格因集采而大幅下降等情况,则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国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99,544.91 万元、55,708.92 万元、
35,211.06万元和31,734.5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23%、30.79%、23.11%和 26.18%。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 7,401.60 万元、126.19 万元、372.62 万元和-661.43 万元,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存在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在部分偏远地区采取招商代理模式向经销商销售产品,并由对方协助完成产品的营销推广及销售进院,部分酶制剂产品会采取渠道零售及 OTC 模式通过商业渠道的推广完成终端市场的销售。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51.81%、50.60%、50.73%
和 48.50%。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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