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经理(总经理)审
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公告。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除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性质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总会计师签署意见,经公司经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并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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